报告围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如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提出了一系列监管和政策建议,具体内容概括如下:
-
明确《银行保密法》(BSA)适用范围。
-
加强公私部门有关非法金融风险的信息共享。
-
财政部及相关机构需为传统金融机构和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提供清晰的 AML/CFT 合规指引,明确对客户身份识别(CIP)、交易监控和可疑活动报告(SAR)的要求。
-
打击系统性非法金融风险。
-
保护合法用户权益。
-
技术标准与合规工具。
总统数字资产市场工作组致力于通过清晰的税务指南和立法调整,解决数字资产领域的税务模糊性问题,平衡创新支持与税收合规需求。
优先指导财政部和国税局(IRS)应发布指导意见:
-
明确数字资产作为投资资产时,未实现收益和损失在调整财务报表收入(AFSI)中的确定方式。
-
解决持有数字资产、质押这些资产并获得质押奖励的信托是否可以被视为授予人信托(grantor trust)的投资信托。
-
澄清数字资产「封装」(如将比特币转换为以太坊上的代币化版本)和「解封装」交易是否构成应税事件。
-
更新国税局关于数字资产的常见问题解答。
-
为数字资产的微小收入(如空投、质押奖励、硬分叉)设定免税门槛,简化小额税务申报(不包括节点运营者、数字资产挖矿纳税人)。
此外,未来工作组也会针对挖矿和质押、空投、NFT、数字资产损失、慈善捐款扣除等涉及的相关税收做出指导。
一些可能的立法或者指导还包括要求纳税人报告国外数字资产账户,简化《所得税法》和《所得税法》规定的报告要求,要求在中心化数字资产交易所之间转移数字资产时报告基础信息等,要求数字资产经纪商报告某些被动实体的外国控制人的信息。
优先立法建议-
国会应制定立法,将数字资产视为一类新的资产,并受适用于联邦所得税的证券或商品税法修改版本的约束。应扩展适用于活跃交易的可替代数字资产的法典条款包括:(a)「按市价计价」、「交易安全港」、「证券贷款」等。此外,第 1091 条(wash sale rules)和第 1259 条(constructive sales)也应适用于数字资产。或者,立法可以明确规定,在联邦所得税方面,何时将数字资产商品或其他数字资产视为证券或商品。
-
应制定立法,将支付型稳定币定性为联邦所得税用途,GENUS 法案并未涉及此类问题。考虑到支付型稳定币的结构方式以及处置时可能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将其定性为债务似乎是最合适的。如果支付型稳定币被视为债务,立法还应考虑现有联邦所得税规则的适用性,这些规则可能会阻碍支付型稳定币作为金融资产的广泛使用。特别是,立法应解决 wash sale 和反无记名债券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