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利用《证券交易法》的规则制定权和豁免权推进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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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与投资合同挂钩的非证券型数字资产(不包括支付型稳定币)在完成首次分发后,即可在非 SEC 注册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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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特定 DeFi 服务提供商提供豁免,免于适用《证券交易法》关于经纪商(第 15 条)、交易所(第 5 条和第 6 条)及清算机构(第 17A 条)的注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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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ATS 条例》(或建立类似框架),在适合数字资产交易的监管框架下,更好地协调非证券型数字资产与证券的并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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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交易法》下设立有条件的「创新豁免」,允许 SEC 注册主体开展创新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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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界定《证券交易法》第 3(a)(2) 条中「facility」的定义,以适配数字资产交易的新型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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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NMS 条例》及相关国家市场系统计划,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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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市场体系(NMS)证券的代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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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证券型数字资产与 NMS 证券的并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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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报价 / 订单收集机制及交易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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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言机、聚合器等 DeFi 组件在 NMS 证券或非证券数字资产交易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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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转让代理规则,明确允许采用区块链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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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自托管钱包提供商在何种情况下需注册为经纪商。
3、利用《投资顾问法》、《投资公司法》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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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注册投资公司 / 投资顾问对证券型数字资产的托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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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是否将部分州特许信托机构纳入「合格托管人」范畴。
1、CFTC 应考虑利用《商品交易法》赋予的规则制定、解释和豁免权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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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指定合约市场(DCMs)就杠杆、保证金或融资型零售商品现货交易(涉及数字资产)上线提供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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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数字资产可能作为商品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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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数字资产投资工具或其管理人可能被认定为「Commodity Pools」或需注册为「商品池运营商」(CPO),CFTC 将适时更新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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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FinCEN 合作制定新规,为合格中介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有关利用新技术实施客户识别计划(CIPs)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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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机构提供捆绑式交易与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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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 DeFi 活动、智能合约协议及 DAO 在现有 CFTC 注册框架下的适用性(遵循技术中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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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期货经纪商(FCMs)计算和管理数字资产托管时的隔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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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注册中介(含 FCMs、Swap 交易商及衍生品清算机构)持有数字资产的估值扣减规则,用于保证金计算、资本与财务资源报告、结算义务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