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技术创新持续推进。一方面,2015年8月以太坊主网正式上线开启了智能合约时代。智能合约的诞生,让加密货币的应用不再局限于简单的转账工具,而是可以按照预设的规则自动运行,为后续的DeFi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比特币在2016年7月迎来第二次减半,对于如何“扩容”(让网络承载更多交易)的技术讨论愈发激烈。
在发展初期,传统金融机构积极拥抱区块链新技术,但对加密货币普遍持观望、否定态度。机构倾向于将区块链技术与加密货币分开讨论,体现了拥抱技术、谨慎对待资产的态度。
摩根大通首席执行官Jamie Dimon称比特币是可怕的投资,贝莱德首席执行官Larry Fink在2017年称比特币是“洗钱工具”,代表了当时美国主流金融界的普遍看法。
但从2015年开始,这些传统金融机构开始关注和尝试应用区块链技术。2015年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推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私募股权交易平台Linq,支持企业向投资者私募发行“数字化”的股权。R3区块链联盟组织成立并吸引了包括摩根士丹利、高盛等全球约50家重要金融机构加入,各类基于区块链的创新项目也不断涌现。
美联储董事会委员Lael Brainard在2016年国际金融协会(IIF)组织的会议上表示,美联储已有一个300人的小组具体负责研究和跟进区块链技术,并紧跟市场的发展。
2013年至2016年,各国重点关注投机、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交易安全等风险,并建立初步的监管框架。
美国重点关注投机、消费者保护等问题。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早在2013年就发布加密货币监管指南,将其定义为“一种支付媒介”,并要求交易所履行了解客户(KYC)尽职调查和注册为货币服务企业(MSB)。美国国税局(IRS)在2014年发布通知,将加密货币定义为财产(Property)而非货币(Currency),适用资本利得税规则;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将加密货币视为商品,根据《商品交易法》(CEA)对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实施监管;纽约州于2015年推出BitLicense监管框架,要求企业必须获得许可证方可在州内运营。日本将加密货币认定为合法支付手段。
日本金融厅(FSA)于2016年5月在《支付服务法》中新增“数字货币”一章,正式承认其为合法支付手段,为数字货币交易所提供法律保障。作为配套规定,日本政府还于2017年3月24日公布《资金结算法施行令》,对资金转移和清算作了详尽规定。
欧洲方面,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在2013年发布报告警示,比特币可能存在交易平台崩溃导致无法提现、黑客攻击、价格波动等风险。2016年,欧盟委员会开始提议将加密货币及其交易平台纳入反洗钱/反恐融资指令(AMLD4)的监管范围。经过两年的深入讨论,欧盟最终于2018年6月正式发布第五版反洗钱/反恐融资指令(AMLD5),首次将加密货币纳入监管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