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公司金融部首席顾问办公室:
https://www.sec.gov/forms/corp_fin_interpretive
[1] 本声明中所指的“加密资产”(crypto asset)是指通过区块链或类似分布式账本技术网络(统称“加密网络”)生成、发行和/或转移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被称为“代币”、“数字资产”、“虚拟货币”和“加密货币”的资产,这些资产依赖于密码学协议。此外,在本声明中,“网络”一词即指加密网络。
[2] 本声明仅代表公司金融部(下称“本部”)工作人员的观点。本声明并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制定的规则、条例、指引或正式声明,委员会对声明内容未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本声明与其他工作人员声明一样,并无法律约束力或效力,不会更改或修订适用法律,也不会给任何个人或实体带来新的或额外的义务。
[3] 本声明仅涉及某些特定的“涵盖的加密资产”,这些资产本身不具备内在经济属性或权利,例如产生被动收益或赋予持有人获得企业未来收入、利润或资产的权利。
[4] 本声明仅涉及与协议挖矿(Protocol Mining)有关的涵盖加密资产交易,而不涉及其他类型的涵盖加密资产交易。
[5] 本声明仅总体性地讨论“工作量证明(PoW)”机制,而不涉及所有 PoW 的具体变体或特定 PoW 协议。
[6] 协议预先确定奖励规则。矿工无法改变其获得的奖励,奖励结构完全由协议本身事先确定。
[7] 双重支付(Double Spending)指同一笔加密资产同时被发送给两个收款方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在账本记录被篡改时发生。
[8] 例如,在“按份额支付(Pay-per-share)”模式中,矿工根据向矿池贡献的每个有效份额或区块获得报酬,而不论矿池是否成功挖出区块;在“点对点(Peer-to-peer)”模式中,矿池运营商的角色在矿池成员中分散;而在“比例(Proportional)”模式中,矿工按照其在成功挖掘区块过程中所贡献的算力比例获得奖励。此外,还有一些混合模式矿池,结合不同的运营方式和奖励支付方式。
[9] 公司金融部的观点并不能决定任何特定挖矿活动(如本声明所定义)是否构成证券的发行和出售。对具体挖矿活动的最终判定必须依据该活动的事实进行分析。当事实与本声明所述存在差异时 — — 例如矿池成员如何获得报酬、矿工或其他人员如何参与矿池、矿池运营商实际从事的活动等 — — 公司金融部对特定挖矿活动是否涉及证券的发行与出售的观点可能有所不同。
[10]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328 U.S. 293 (19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