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又是一个「死无对证」的案件,引用本案承办人曾在讯问当事人时对他说的原话,「谁知道你说的是不是真的,我们只知道,合约逻辑是你搭的,TG 群跟赌博平台沟通的也是你。你说的你有两个合伙人,A 一个影子都没看到,B 早就死了,那你说是不是你自己干的?怎么查都只有你!」
说实话,直到现在,到底是不是真的存在另外 2 个合伙人,我也不知道。但对于律师辩护工作来说,真相到底是什么?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根据现有证据为当事人争取轻判。

除了法条本身,当地既往的判决实践也是构建辩护策略的重要参考依据。正如我在此前文章《 同案不同判?刑事案件中的「地域管辖」问题研究》( 下图)中所提到的——即使是相同罪名,在不同地区,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并不罕见。

我对该地区近年来的 「开设赌场罪」+「虚拟币结算」类案件进行了深入检索,但结果并不乐观。例如:
在陈某等人一案中,被告人为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赌资累计 9000 余万元人民币,全员被判处实刑;
在方某等利用网络赌博平台开设赌场一案中,被告人虽已退出违法所得达 1000 万元,但仍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我们团队承办的相关案件,部分办案人员会认为,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属于法院内部会参考的应当认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在深入调研了当地相关案例之后,更加让我意识到,在该地区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案件基本「难逃实刑」。更不乐观的是,在现有证据下,本案也无法以「帮信罪」角度进行辩护——因为当事人并非雇员身份,主观明知和合作意图均明显,不具备「辅助性、从属性」地位。
时间紧任务重,当我拿到案卷时,审查起诉期已经过了一大半了。来不及想那么多了,从第一步的阅卷工作开始,着手开干!
案件的两个核心难点近千页的卷宗和几十个 G 的电子数据,让我花了整整 5 天的时间进行了初步梳理。
我考虑本案的棘手之处有两个:
一个是上文提到的,涉案同案人员已「死无对证」,那么如何确定本案中,当事人在其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并且,根据案卷当中公安机关的案情描述,压根就没有提到主从犯,团队人员,将所有的涉案行为均指向他一人:对接赌博平台、搭建合约逻辑、使用 TG 沟通、控制钱包地址,均为当事人操作完成。甚至赌博网站也并无工作人员到案。进一步加剧了当事人「单独作案」的既视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