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就是,只要你在新加坡没有持牌,在任何场所展开任何涉及数字资产的业务都会有触犯法律的风险,不管你是新加坡当地公司,还是海外公司,不管你是在针对新加坡本地,还是境外客户。
那么居家办公会不会犯法呢?
针对这个问题,Baker McKenzie 律所在文件中向 MAS 提交了反馈

Baker McKenzie 律所专门就这个问题向 MAS 寻求澄清:
「考虑到远程工作的普遍性,MAS 的政策意图是否要覆盖受雇于海外实体但在新加坡的家中或住宅场所工作的个人?」
律所的担忧很现实。他们列出了几种可能踩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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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中为海外公司提供 DT 服务的个人(可能是咨询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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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司的员工或董事,在远程工作安排下于新加坡工作
但同时,律所也试图为居家办公者提供一些「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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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行立法的起草,可以论证家庭或住宅场所不应被纳入,因为家庭或住宅场所通常不被理解为许可方开展业务的场所。」
然而,MAS 针对这个问题泼了盆冷水:
「根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第 137(1) 条的规定,所有在新加坡营业场所从事向新加坡境外提供数字代币服务业务的个人都需要获得 DTSP 许可证,除非该个人属于《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第 137(5) 条规定的某一类人员。在这方面,如果个人位于新加坡并从事向新加坡境外人员(即个人和非个人)提供数字代币服务的业务,则该个人需要根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第 137(1) 条申请许可。但是,如果个人是向新加坡境外提供数字代币服务的外国注册公司的雇员,该个人作为其在外国注册公司就业的一部分所从事的工作本身不会触发《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第 137(1) 条下的许可要求。」
以及
「但是,如果这些个人在共享办公空间工作或在海外实体的关联公司办公室工作,那么他们显然更容易被纳入范围。」

总结一下新规就是:
没有牌照,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都不可以在新加坡任何营业场所开展针对新加坡本地或海外客户的业务
如果你是海外员工的雇员,在家办公是可以被接受的
但是新规也有很多模糊的地方:
MAS 对于雇员的定义非常模糊,项目创始人是否算雇员,持有股份是否算雇员?都是 MAS 说了算
如果你是海外公司的 BD、销售,你去了别人的共享办公室谈业务,算不算在营业场所开展业务?MAS 说了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