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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从业者,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吗?(2)

08-05 , 15:36 分享新闻

这就不得不提北京市高院官方账号在《借职务之便「获取」虚拟货币行不行?法院:刑!》一文中的观点: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害人(公司)的项目涉及虚拟货币,理应风险自担,不受法益保护等意见。法院则认为:虚拟货币交易风险及公司(被害人)项目性质并不影响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应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行为予以法律评价。

简单翻译一下就是,在虚拟货币交易所的业务场景中,如果交易所的员工存在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时,其并不会因为交易所自身的业务是否在内地合法或违法就不评价了。

还有一个问题是,如何证明张三或李四就是某个虚拟货币交易所或其他加密行业公司的员工呢?表层上以从有无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等形式上判断,更重要的是看公司有无对员工有管理、支配给付劳动报酬等职能。

对于虚拟货币交易所或其他加密行业的公司,在现实操作中一般不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在内地雇佣员工,可能会采用劳务公司等「中介机构」或其他实控公司(在内地并不经营涉币类业务)作为劳动用工主体;当然也有更加「洒脱」的 web3 用工模式——不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直接以 USDT 或其他代币发放工资。此时,如何确定职务侵占罪的被害人身份在实务中有很大争议。作为控告方(公诉方)或辩护方都可以「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涉案的资金、财物是虚拟货币,是否构成相应犯罪呢?以职务侵占罪为例,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属于公司的 USDT、ETH、BTC 等虚拟货币构罪的话,实务中争议可能不大,因为这些主流的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已经成为司法理论和实务上的共识了;但是,如果侵占的公司自己发行的代币呢?或者是侵占某种未来的预期利益(比如还未解锁、上市的代币)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些都是争议巨大的领域,也是专业的 web3 律师(无论是做辩护还是控告)大有可为的领域。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加密行业的适用

对于一些加密从业者,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法律场景:可能同时涉及到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比如在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一文中,提到的「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

大概案情: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引进其他公司与本公司的合作业务(虚拟货币奖励)中,非法收受其他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 608 万元;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前述两公司合作开展的虚拟货币业务中,通过本公司的多个账号将虚拟货币变现后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有本公司的财物共计 366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