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之二则是可依托部分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在上海自贸区的分支机构,直接于链上铸造和运营人民币稳定币,并且在兑付给特定的合格经济主体时,充分履行合规落实责任。当然,如果以银行作为稳定币发行主体,那么一方面,境外银行或相关组织探索的代币化存款虽具有稳定币的类似特征,但与真正的稳定币机制仍存在差异。另一方面,为了应对脱媒挑战的部分境外银行,也开始研究或尝试设立科技子公司或联合设立相关法人主体,来探索发行法币稳定币以增加对客户的生态吸引力、抵御加密行业的冲击。所以,此模式下的人民币稳定币探索仍需厘清具体路径与重点。
必须注意的是,无论哪种模式都需同步实现几方面要求。一是人民币稳定币需设置充足的资产储备,除了人民币现金、短期国债等高流动性资产之外,可设置一定比例的数字人民币储备,从而实现与央行CBDC改革试点的协同推进。二是要求人民币稳定币发行主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资产隔离与托管、内部控制等合规运营机制,面向直接客户履行相关合规义务,也要努力与各方合作推动人民币稳定币的应用场景拓展,有效配合自贸区改革重点。三是充分借鉴上海自贸区FT账户的“电子围网”特点,通过技术标准与智能合约的创新设计,使得在试点期持有和使用人民币稳定币的主体,尽可能限于特定的合格机构、企业或自然人。
同时,就境外离岸人民币稳定币(CNH Coin,CNHC)来看,在模式一之下可以推动由境内外机构在香港共同发起一家人民币稳定币发行机构,或者在模式二之下允许境内部分授权银行或支付机构依托其注册在香港的法人机构,铸造和发行境外离岸人民币稳定币,且需符合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由此可形成境内外的双重人民币稳定币体系,同时借鉴现有内地与香港间的跨境支付与资金流动制度安排,探索CNYC与CNHC的交换与互通机制。其中CNYC在短期内主要用于补充和增进跨境贸易与商务活动的支付结算效率,CNHC则旨在进一步强化香港在人民币国际化中的地位,并且可合规用于链上金融活动和大宗商品等的交易结算,尤其是可积极探索支持基于人民币资产的RWA(Real-World Assets),从而共同致力于提升人民币及人民币资产的全球影响力。
还需注意的是,境内外监管部门与人民币稳定币发行机构应该通力合作,持续推动智能化技术创新,有效识别区块链生态系统中的人民币稳定币二级市场活动,尤其对于境内非合格主体持有人民币稳定币的情况进行监测,防范非法资金流动与防止用于非法活动。
当然,正如国际清算银行(BIS)指出的,稳定币在单一性(singleness)、弹性(elasticity)和完整性(integrity)三大关键标准上仍存在缺陷,人民币稳定币的改革探索仍需严控风险、循序渐进、规模适度,同时应尽快推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从而在全球稳定币法律博弈中强化话语权。着眼未来,亦可借鉴BIS提出的、依托统一账本(Unified Ledger)建设的“金融互联网”(Finternet),同步推动数字人民币、银行代币化存款与稳定币等的协同发展、互补共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