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架构:发行人需维持与流通稳定币 1:1 对应的高质量、流动性储备资产(如现金、短期国债)。
隔离与法律保障:储备资产需置于信托或类似的封闭机制中,破产时不得为其他债权人所用。
赎回机制:需设有机制确保实时按面值履行赎回请求,延迟或附加费用即构成法定违规。
治理审核:控股人、董事、稳定币管理人员的任命须经金管局批准,并需持续满足「适当人选」标准及披露义务。
持牌人亦需持续履行相关义务,包括缴纳年费、重大变更申报与年度合规报告等。
此外,财政司在 6 月 6 日发布公告,允许未持牌的发行人将非受条例监管的稳定币要约提供给《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定义的专业投资者,在不破坏监管红线的前提下保留了一定实操空间。
监管权限与执法工具金管局的监管权力配备了强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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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权限:获授权调查员可索取文件、现场检查并要求宣誓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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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机制:条例赋予金管局多层级制裁权限,包括罚款、吊销或撤销牌照、公开警告、充公令及委派法定管理人;金管局也已就条例下的详细监管要求进行公众咨询,重点涵盖反洗钱与打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等核心合规条文,为日后执法奠定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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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干预:金管局可指派法定管理人接管经营困难的持牌人——此项原为系统性银行专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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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裁机制:独立的「稳定币审裁处」负责对制裁决定、牌照审批及调查行为进行司法复核。
条例明确列明虚拟资产市场中行为者不得从事的活动,提升法律确定性并强化市场纪律。关键禁令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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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经营(第 9 条):从事稳定币受规管活动(包括发行、赎回、管理)或自称从事相关活动,均构成刑事犯罪,不论其是否设于香港,只要其活动面向香港市场即属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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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发行特定稳定币(第 9 条):向公众提供特定稳定币,若未获得适当许可即属独立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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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限制(第 10 条):若当事人未持牌或未获豁免,发布或准备发布表示其参与稳定币活动或发行稳定币的广告即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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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与误导(第 11 条):任何试图就稳定币交易进行欺诈、误导、虚假宣传等行为皆属犯罪,包括关于储备支持、赎回权利或与持牌实体关系的虚假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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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性罪行(第 12 条):通过虚假陈述或罔顾真相地劝诱他人购买、处置、认购或承销特定稳定币,构成刑事犯罪。
条例拟定于 2025 年 8 月 1 日生效,并设有时间有限的过渡期安排:在条例正式实施前已于香港实质运营的稳定币发行人,若于首三个月内提交许可申请,可继续经营六个月。但这并非无限期或无条件的豁免,未获牌照者须依法退出市场或完成授权流程。
